7月23日10时20分许,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隔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经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医护人员确认已溺亡。另有1名老师受伤。
这起悲剧引发社会对实习安全与责任认定的高度关注。为此,澎湃新闻采访了多名律师对相关方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企业和校方或都需担责
遇难的6名学生均为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的2022级本科生,年龄在20到22周岁。此次到乌山选矿厂的实习是必修课,两个学分。
内蒙古矿业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赵春波称,当时的参观团队一行共有58人,包括51名学生、4名老师,和负责讲解的3名工作人员。
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戚婧晨认为,东北大学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学习时,学校与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在安全保障方面承担着不同的法定职责。学校需履行场所安全审查、针对性安全教育、全程监督义务;企业则要保障设施合规、派专人陪同、落实应急措施。她认为,此次事件中,双方或都存在责任缺失。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前法官杨帆认为,一般情况下,学校安排学生去企业实习,双方会签订实习协议,企业应当承担保证学生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学校和企业合同双方。6 名学生在企业实习时死亡,从家属的角度来看,应该向学校或企业主张侵权责任。
展开剩余75%根据《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企业因侵权行为造成学生死亡,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这些赔偿有法定标准,“但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此事件对家属的伤害”。
戚婧晨认为,此次事件暴露出不少法律漏洞,比如校外实践安全标准缺失,缺乏针对学生校外实践的专项安全标准,对于实践场所的安全评估标准亦不统一,在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上,也没有针对校外实践尤其是高危区域实践的强制性标准,使得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她认为,为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应制定专门的《学生校外实践安全标准》,明确学生在不同类型高危生产区的安全防护要求、实践场所的安全设施标准等。还应统一实践场所安全评估标准,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学校参考选择。同时,规定校外实践安全教育的强制性内容和形式,要求结合实践场所的特点进行针对性教育,并建立教育效果评估机制。此外,将这些标准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确保标准的刚性执行。
杨帆认为,此次事故由于安全生产责任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同时,对于大学安排的集中统一实习,一方面不能因噎废食,彻底取消;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实习流程,加强实习管理,填补制度漏洞。
格栅板未达到安全标准造成事故,企业需承担刑事责任
据央广网报道,记者7月24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士处获悉,针对6名大学生遇难事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正在履行程序,将成立调查组,提级调查。
事故的直接起因,是学生们脚下的钢制格栅板脱落。据央视新闻,此次事故涉事选矿场工作人员称,格栅板采用点焊方式焊在上面,事发时一共有5块这样的格栅板发生坠落。
格栅板之下是磨碎的矿物与水和药剂混合而成的矿浆,据受访浮选机专家对澎湃新闻记者形容,浮选槽选矿过程中,会投入化学药剂并充气,使矿物浮到表面,为此需使用机械设备不断搅拌;而安装格栅板这种镂空的装置,原本是为了便于工人观察底下的矿浆。
此前有消息称,此次事故中,格栅板脱落是因“一侧固定角钢存在陈旧性裂纹”,对此,赵春波称,具体原因以后续调查组通报为准。
戚婧晨介绍,格栅板的设计、安装和维护需要符合一系列安全标准。设计安装应遵循《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焊接工艺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日常维护方面,企业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金属构件的锈蚀、变形等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记录需要保存。若未达标,企业将面临相应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上,可能被罚款、责令停业整改,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应对学生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范辰认为,从现在披露的情况看,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造成参观的六名大学生死亡,一名老师受伤,相关责任人员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尽速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范辰认为,除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行政部门还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工厂主要负责人和工厂的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金的问题,杨帆介绍,学生家长可以选择起诉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精神受到损害的严重情况,金额不等。学生家长也可以在起诉企业的同时也起诉学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包括学校与企业是否签订合同及合同约定、实习安排情况、事故前因后果等情况,查明事实后分配责任比例。
戚婧晨则从维权路径与责任比例预判角度给出了分析。她表示,对于遇难学生的家属,首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益。以学校和企业为共同被告,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因学生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
同时,家属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促使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学校在实习组织管理中的失职行为,推动教育部门对学校相关责任进行调查与处理。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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